中国现代殡葬制度主要体现在葬法和礼俗两方面,由于受传统的“入土为安”观念的影响,火化后产生骨灰又面临着如何安置的问题,因而可以说慕葬制度是殡葬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
慕葬作为人类的一种文化行为和现象,几乎是伴随着人类文明诞生而延续至今的。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增加,兴起了一批聚集着众多人口的城市,尤其是一些沿海的大城市,既有大量来自全国各地的中国人,也有为数不少的外国人。为了处理逝者遗体,在西方文化影响下,出现了“殡仪馆”和“公墓”两种新的殡葬设施。如1844年由英国人在上海的山东路创立了我国近代最早的公墓一-外侨公基。
现代意义上的公慕即公共墓地,它是在我国“义地”(又称乱葬岗)的基础上,受西方文化的影响而形成的,是公众办理丧事的活动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公墓的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清理过渡时期(1949~1956年)
随着全国的逐步解放,各地政府接管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公墓,如上海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私营公基、宗教公基和外国公基总共161座。政府在对公慕的管理和使用上,仍沿袭新中国成立前的做法,出售墓穴,埋葬遗体,全国各大中城市中除了回原籍安葬的市民外,有许多将遗体或骨灰安葬在郊外的公墓
2.殡葬改革初期(1956~1966年)
1956年4月27日,在中南海怀仁堂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和邓小平等151位老一辈革命家联名签字“倡议实行火葬”,冲破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土葬旧俗,极大地推动了新中国殡葬改革工作的快速开展。1956年,在社会主义改造与农业合作化的高潮期出现了公私合营的公墓,内务部(民政部的前身)提出了“基葬改革”平毁和迁移坟慕,规划并建立公用墓地。尽管实行火葬的政策影响到公幕的存在和发展,但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宗教和民族政策,到1965年,北京上海等地政府接管了佛教公墓、天主教公墓和回族公慕。
3.“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初期,公墓被当作“封资修”的残余,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公慕发展处于停滞状态。
4.公墓恢复时期(1976~1990年)
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全国各地相继恢复了“文化大革命”期间被破坏的公慕。20世纪80年代后期,个别大中城市新建了安雅骨灰的经营性公墓,许多省市也先后颁布了有关公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给殡葬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5.发展时期(20世纪90年代后)
殡葬业进人稳定、规范、发展阶段,1992年民政部发布了《公慕管理暂行办法》,特别是1997年国务院颁发《殡葬管理条例》后,全国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殡葬管理和公基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使殡葬管理纳人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公墓作为殡葬改革的一种过渡形式,会在相对较长的一定时期内存在,因为这种形态能够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满足人们传统而根深蒂固的“人土为安”情结,这对于稳定社会心理、消灭散埋乱葬、根除传统陋习、推进殡葬改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国人历来追求善始善终,某种程度上,“善终”比“善始”还被看重,殡葬的处理对象是逝者,但对于生者,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和更为重要的作用。
现代公墓利用荒山瘠地修建,不占用宝贵的土地资源,经过规划建设,植树绿化,景色秀美,鸟语花香,成为故人安息的好场所。现代公慕在慕葬形式上是对旧的墓制形式一种新功能性替代,在文化的功能上同样是一种替代,体现着墓葬文化内涵的渊源继承和深刻变化,成为符合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与民众物质生活水平和风俗相适应,同时融人文化艺术和园林景观的一种人文纪念的殡葬形式。公墓成为缅怀先人。激励后辈,凝聚意志,坚定信念的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