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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商品定价及策略

殡葬活动商品化条件下,殡葬经济活动过程实质上是殡葬经营者与殡葬消费者通过殡葬市场进行殡葬商品与货币相交换的过程,是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各自取得经济利益的过程,也是殡葬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实现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丧户为解决殡葬活动的需要,在购买殡葬商品时总要付出相应的货币量,殡葬经营者在为丧户提供商品时总要得到相应的货币量。因此,殡葬商品的价格通过一定数量的货币表现出来,殡葬商品价格就是殡葬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

1、殡葬商品价格的构成

从价值形式上看,殡葬商品价格由成本和赢利两部分构成。成本是指“生产”殡葬商品时所耗费的各项费用,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物化劳动的消耗,即原有物贸设备和原材料部分价值的转移;另一部分是殡葬业职工的劳务新创造的价值中用来补偿其生活资料消耗的部分,即殡葬职工的工资部分。赢利是指殡葬商品价格扣除成本后的剩余部分,是殡葬职工活劳动新创造价值扣除必要劳动耗费部分的余额,包括向政府缴纳的税金、贷款利息、保险费用和殡葬经营者的利润。

2.制定殡葬商品价格

(1)殡葬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供给价格

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决定了殡葬商品的价格与其他商品价格一样,必须以价值为基础。殡葬商品价值的大小同样是由生产该产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2品供关系影响需求价格

需求价格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殡葬消费者对一定量的殡葬商品所愿意支付和所能够支付的价格。在产品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殡葬商品价格受殡葬商品供求关系影响很大。一般来说,当殡葬商品供大于求时,需求价格会下降;当殡葬商品供不应求时,需求价格则会上升。

(3)市场竞争状况决定市场成交价格

殡葬市场通过殡葬商品供给者之间的竞争、需求者之间的竞争和殡葬商品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竞争决定市场成交价格。殡葬商品供给者之间竞争的结果使得市场成交价格在较低的价位上实现;殡葬商品需求者之间设施,如“太空葬”及更高级形式的安葬形式。竞争的结果使得市场成交价格在较高的价位上实现;在殡葬商品供给者5需求者之间的竞争情况下,其成交价格要视竞争中哪一方的力量更要而定。

3.政府的殡葬商品定价政策

消费者对殡葬收费是否满意,并不完全取决于殡葬收费标准的高低主要源于殡葬收费的价格体系是否科学、项目设置是否合理以及收费行为是否规范、公开、透明。

由于市场经济客观上存在着市场失效或失灵,利益驱动致使殡葬商品价格的决策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殡葬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明确殡葬资品定价政策。

殡葬商品定价政策的基本内容是:由殡葬经营者根据成本和供求关系确定殡葬商品价格,殡葬经营者拥有充分的价格制定权和经营管理权;由殡葬行业组织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协议殡葬商品价格,殡葬商品经营者承担执行协议价格的义务并保留适度的价格浮动权,实行行业自治;由殡葬管理部门提供殡葬商品价格信息服务和宏观管理、引导,对基本殡葬商品进行价格管制,放开非基本殡葬商品价格。

目前,殡葬服务分为基本服务(保障性服务)、需求性服务(选择性服务)、个性化服务(特需服务)三类。科学合理的殡葬价格体系的建立应考虑以下途径:

一是管控基本殡葬服务,实行预算内管理。对于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安放、基穴租赁费和管理费)等基本殡葬服务继续执行预算内管理,纳人事业性收费,由省(市)价格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价格调整严格执行听证程序。同时,民政部参与价格制定,各省(市)可根据消费水平适当进行调整。逐步实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地方财政对殡葬事业单位基本殡葬服务实行补贴,一方面促进殡葬改革,另一方面推进殡葬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建设,确保殡葬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平抑需求性殡葬服务,下放价格审批权。对于遗体冷藏、整容告别、墓穴续租等公众需要的殡葬服务项目可以将制定权下放给各省(市)民政厅(局),并上报价省()格管理部门备案,属地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尊重丧户意愿、严格自愿选择服务程序、杜绝强买强卖三是调控特需性殡葬服务,用法律文书规范。对于随着公众生活水平提高逐步以为满足不同消费层次客户特殊要求开发的特需性服务,由服务提供者及接受者通过协商决定,并通过签署服务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这类服务与需求性服务一并纳人经营性服务,收费单位应照章纳税。

四是控制商品销售利润率,用税收调控价格。省(市)价格管理部门对殡葬用品销售利润实行限制,地税部门协同工商管理部门对于许可销售殡葬用品的网点加强检查,严格殡葬用品销售的税收管理,对于部分经营者偷税漏税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一方面维护税法尊严,另一方面兼顾维护殡葬事业单位利益